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管理,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 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 20 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24]91 号)、《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24]135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23 号)、《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74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仔细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函[2024]7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养、管理水平与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四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与其他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下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 两类: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具体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煤矿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长和各岗位的工人以与临时聘用人员。第五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