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煤矿安全规程》中一通三防部分第一节 通 风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 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0.5%。(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 1 规定。表 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第一百零一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 2 要求。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 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 2 规定执行。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 2 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 0.5m/s。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实行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 2 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 5m/s。第一百零二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 2℃以上。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 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 34℃时,必须停止作业。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第一百零三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开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 5 年修订 1 次。第一百零四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第一百零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 10 天进行 1 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应根据测风结果实行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第一百零六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第一百零七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