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各阶段易发纠纷类型与处理物业管理是一个从物业开发规划开始分阶段、分期逐步全面推开的过程,同时也是物业管理服务的多种经营、多类提供依其共性或关联密切性而自然构成不同板块的过程。物业管理法规对不同阶段和不同板块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的组控也各有一些特别规必须或可供适用。因此,下面从物业管理用法实务和处理不同类型物业管理纠纷的角度,按物业管理各阶段展开序列对物业管理易发纠纷与处理办法作出论述。 一、物业管理超前介入阶段 物业管理超前介入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和物业建设规划设计时期,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专家就主动介入或应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邀聘介入,为能在物业开发规划设计中预先周全考虑和妥善安排便利以后业主自治管理事业和物业管理事业开展的项目(主要包括 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专用房、可供物业管理经营支配的商业用房和场地),所作出的专业性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在物业管理超前介入阶段,介入的方式是提供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这种咨询服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目前中国法规中还没有关于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合同的明文规定。中国《合同法》第 124 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据此条规定,订立、履行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合同与追究违约责任办法,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 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 21 章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与第 18 章第 4节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 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假如是无偿的,则可参照委托合同规订立服务合同和解决发生的纠纷,假如是有偿的,也可以参照技术咨询合同规来订立和解决发生的纠纷。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是指就特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可供物业管理专用或经营支配的商业用房和场地的合理安排、规划设计以与如何减少妨害物业管理有效实施的因素等专门子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报告或专家建议等合同。需求咨询方即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关系主体的委托人应当根据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与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酬劳。 关于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的违约纠纷处理,参照《合同法》第 359 条规定,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根据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 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酬劳不得追回,未支付的酬劳应当支付。受托人未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