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7.1 施工准备7.1.1 施工单位应取得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或本行业、本专业职能部门颁发的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施工资质。7.1.2 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具备相应的现场勘察、设计文件及图纸等资料,并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7.1.3 设备器材准备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3.3.2 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源设备均应通电检查;2 主要设备和器材,应选用具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有资质检测机构颁发的有效认定标识的产品。7.1.4 建筑物内暗管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线电视分配网络工程安全技术规范》GY5078—2008 第 4.3 节的技术要求。7.2 设备安装7.2.1 卫星接收天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卫星天线基座的安装应根据设计图纸的位置、尺寸,在土建浇筑混凝土层面的同时进行基座制作,基座中的地脚螺栓应与楼房顶面钢筋焊接连接,并与地网连接,天线底座接地电阻应小于 4Q;2 在天线收视的前方应无遮挡;3 所需收视频率应无微波干扰;4 接收天线确定好最优方位后,应安装牢固;5 天线调节机构应灵活、连续,锁定装置应方便牢固,并应有防锈蚀措施和防灰沙的护套;6 卫星接收天线应在避雷针保护范围内,避雷装置应有良好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应小于 4Q;7 避雷装置的接地应独立走线,不得将防霄接地与接收设备的室内接地线共用。7.2.2 光工作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光工作站应安装在机房或设备间内;2 光工作站应配备专用设备箱体,光工作站应牢固安装在专用设备箱体内;3 光工作站的供电装置应采用交流(220V)电源专线供电,供电装置应固定良好,与光工作站间距不应小于 0•5m;4 光工作站、设备箱体和供电装置按设计要求应良好接地,箱内应设有接地端子。7.2.3 放大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放大器宜安装在建筑物设备间或弱电室(含竖井)内;2 放大器应固定在放大器箱底板上,放大器箱室内安装高度不宜小于 1.2m,放大器箱应安装牢固;3 放大器箱及放大器等有源设备应做良好接地,箱内应设有接地端子;4 干线放大器输入、输出的电缆,应留有不小于 Im 的余量;5 放大器未使用的端口应接入 75Q 终端电阻。7.2.4 分支器、分配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支器、分配器的安装位置和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2 分支器、分配器应固定在分支分配箱体底板上;3 电缆在分支器、分配器箱内应留有不小于箱体周长一半的余量;4 分支器、分配器与同轴电缆相连,其连接器(接插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