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产业规制分析论文 一、文献综述 对电信产业规制政策进行讨论的过程中,大多数经济学家将A-J 效应视为成本加成规制下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缺乏的反映,认为ROR 规制是低强度的规制,这不利于促进电信产业的进展
价格上限之所以具有潜在的激励作用,主要是因为它具有激励长期固定价格契约的特征,可以使企业在合同期限内获得成本降低的全部收益[1]
但是,1992 年 Sherman 在对电信行业的讨论中认为,在 ROR规制下,假如规制者不对被规制企业施加额外的价格限制,被规制企业不会经营缺乏需求弹性的业务,并且即使所从事的业务缺乏需求弹性,规制者和消费者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也不会允许价格上升
因此,在ROR 规制下的企业也会进展增加需求的业务并会降低运营成本,并且也会规避风险[2]
在高强度规制政策下,电信产业主要致力于降低运营成本投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加速网络现代化[3]
Shin 和 Ying 以及 Ai 和 Sappington 发现运营成本的增加将会引发总投入成本的增加,同时,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和网络现代化的进展则会降低总投入成本[4-3]
既然网络现代化也意味着资本密集,那么,此发现也是对 ROR 规制下存在 A-J 效应的暗示
Cabral 和Riordan 在 1989 年比较了在收益率规制和价格上限规制下的创新,他们的结论证明了价格上限规制的优势
Vogelsang 认为在不变成本和需求条件下的规制会导致有效价格(包括接入价格和使用价格)
Kridel 等在 1996 年通过调查发现高强度规制会提高生产率、促进基础设施投资、提升利润水平和促进新服务的提供
Noel 通过对美国主要电信本地交换运营商 1988—1998 年的数据分析,认为价格上限规制的实施似乎没有对生产效率的增长产生很大的影响[7-8-9]
高强度规制政策能否实现其理论上的优势是一个需要实践检验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