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进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24〕5 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进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24〕6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总部经济进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认定的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三条 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符合市产业进展政策;(三)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 3 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 2 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四)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 20%。第四条 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三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一)世界 500 强(福布斯)、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三)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百大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第五条 未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第三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一)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3000 万元(含)以上;(二)建筑业总部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 1 级以上且连续两年在我市纳税额 3000 万元(含)以上;(三)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2000 万元(含)以上;(四)科技、信息、中介服务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1000 万元(含)以上;(五)动漫、创意设计、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500 万元(含)以上;(六)旅游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300 万元(含)以上;(七)现代农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200 万元(含)以上;(八)其他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3000 万元(含)以上。第六条 未符合第三条第(三)点,但符合第四条(一)至(三)点条件之一的,且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3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第七条 在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