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必要性分析论文 (提要):我国加入 WTO 已经四年了,随着生活方方面面与世界的融合,我国人民不但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现实生活中,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形形色色的破坏婚姻关系的情形不断发生。财宝和婚姻原来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剥离的东西,但在无法共生共存的时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应运而生了。由于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居民人均占有生产生活资料十分有限,当一方做出对婚姻造成严重损害行为而导致离婚时,群众普遍因夫妻共有资产寥寥无几、且缺乏依据而对离婚损害赔偿意识淡薄。而在改革开放 20 多年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一部分个人财产的急剧膨胀,夫妻之间的关系的因素更为复杂,有的当事人婚姻存续与否关系到大宗财产的归属,而这些财产对当事人的生活质量高低产生重大影响。这才使人们开始意识到现在离婚损害赔偿在婚姻中所占砝码的比重有多大。假如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投资,离婚损害赔偿对无过错方就好比是一种保险合同,对破坏婚姻关系的一方施以类似像对待违约行为一样的制裁,同时对无过错方则给以一定的补偿。它的目的不仅是要求作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还要求婚姻当事人要用新观点、新眼光、新思路去经营自己的婚姻生活。我国新修正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损害赔偿制度予以了规定。本文以尊重夫妻关系自由和遵循法治为原则,对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现行规定及其不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构想,以期深化对其和实践的认识,并对进一步的立法有所助益。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制必要性现实意义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情形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或其它地区立法却甚至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法国民法典》第 266 条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地区《民法典》第 1056条也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早在 19 世纪即登上人类的立法舞台,是因为该制度体现了惩处、保护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