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质证要点上一篇 / 下一篇 2024-03-07 13:03:39 / 个人分类:法律 查看( 121 ) / 评论( 0 ) / 评分( 0 / 0 ) 一、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在实际审判中,时间点的把握可能有出入,有些法院要求医疗费在开庭审判前必须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定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质证要点 1、要求受害人提供其受伤治疗相应的治疗清单或是处方、大病历、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发票时间与病历证明记载时间应相符,发票上的姓名应为受害人本人。 2、相关治疗和用药应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针对其他病症的治疗和用药,不承担赔偿责任。 3、无医院证明自购药品、医疗用具的费用不予赔偿。 4、转院应经原医疗机构同意(需要原医疗机构的转院证)且存在正当理由,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可不予赔偿。【但是现在的司法解释精神倾向于让赔偿义务人对该转院治疗的不必要性和不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法院还会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计算赔偿额】 5、对于后期治疗方案及治疗费用,假如受害人只能提供医生估算的证明,不予认可,赔偿权利人原则上应待实际费用发生之后另行起诉。但是现在的习惯做法是在庭审中直接申请法院对后续医疗费作出司法鉴定,同已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赔付。 6、后续治疗费不包括心理治疗费用。 7、对过高的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可申请司法鉴定。 8、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均不包括任何在美容场所消费的费用。 二、误工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