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邢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颁布文号】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 2 号【颁布时间】2024-5-7【实施时间】2024-6-1【正文】 邢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24〕第 2 号 《邢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4 月 22 日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刘大群 二 0 一 0 年五月七日 邢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染源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依据《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与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流量(速)计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规划和组织实施,确定和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名单,负责监控设施的验收及运行后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自动监控中心、监控设备、监控网络的建设、安装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一)日均排放污水量大于等于一百吨或化学需氧量(CODcr)排放量大于等于三十千克的企业的污水排放口; (二)单台容量大于等于十四兆瓦(20t/h)的锅炉或大气污染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废气排放口; (三)其他被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水或废气排放口。 第六条 凡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要根据统一规定的时限完成安装,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运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经环保部门检测机构认定后,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总量控制,以及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