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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延昭与康广喜、沈阳市沈河区钟楼包子馆股东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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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延昭与康广喜、沈阳市沈河区钟楼包子馆股东权纠纷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沈中民(3)权终字第 39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延昭,男,1958 年 3 月 25 日出生,汉族,沈阳市沈河区钟楼包子馆董事长,住沈阳市沈河区清真路 63—1 号 333。 委托代理人:孙长江,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恩鹏,沈阳市沈河区钟楼包子馆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广喜,男,1942 年 9 月 4 日出生,汉族,沈阳市沈河区钟楼包子馆股东,住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 81 号 431 室。 委托代理人:高婕,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沈阳市沈河区钟楼包子馆,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二段 14 号。 法定代表人:陈延昭,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璇,该单位法律顾问。 上诉人陈延昭与被上诉人康广喜、原审第三人沈阳市沈河区钟楼包子馆股东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4]沈河民二合初字第 401 号民事判决,于 2005 年 2 月 4 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赵吉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小薇主审,审判员郑力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钟楼包子馆原系国有企业。1998 年 12 月 1 日钟楼包子馆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到会职工 67 人,缺席 8 人,占全体职工总数的 88%,符合法定人数,大会形成《钟楼包子馆关于全员购买企业产权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载明,同意钟楼包子馆出售及收购方案:经全体职工讨论钟楼包子馆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是真实可信的;同意由收购企业委任陈延昭经理为代表,代表全体职工全员购买;明确陈延昭经理为产权出售的委托代理人,作为出让方在企业产权出售过程中全权处理各项事务;同日《钟楼包子馆企业收购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载明钟楼包子馆整体出售,全员购买,接收企业的全部资产及全部负债,收购方负责承担,处理企业原有的全部债权、债务及各种遗留问题。收购价格经评估确认企业资产总值为 489.8 万元,扣除共有房产值 203.8万元,转让成交资产总值为 286.03 万元,冲减企业负债 19 万元,帐外负债 49.4 万元,冲减职工安置费 220.97 万元,最后净资产为-3.37 万元,经双方协商,受让方出资价款为 0.8 万元;实行股份合作制遵循以下原则:合理界定、量化资产、股权设置、实行股权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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