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延昭与康广喜、沈阳市沈河区钟楼包子馆股东权纠纷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沈中民(3)权终字第 39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延昭,男,1958 年 3 月 25 日出生,汉族,沈阳市沈河区钟楼包子馆董事长,住沈阳市沈河区清真路 63—1 号 333
委托代理人:孙长江,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恩鹏,沈阳市沈河区钟楼包子馆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广喜,男,1942 年 9 月 4 日出生,汉族,沈阳市沈河区钟楼包子馆股东,住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 81 号 431 室
委托代理人:高婕,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沈阳市沈河区钟楼包子馆,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二段 14 号
法定代表人:陈延昭,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璇,该单位法律顾问
上诉人陈延昭与被上诉人康广喜、原审第三人沈阳市沈河区钟楼包子馆股东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4]沈河民二合初字第 401 号民事判决,于 2005 年 2 月 4 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赵吉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小薇主审,审判员郑力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钟楼包子馆原系国有企业
1998 年 12 月 1 日钟楼包子馆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到会职工 67 人,缺席 8 人,占全体职工总数的 88%,符合法定人数,大会形成《钟楼包子馆关于全员购买企业产权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载明,同意钟楼包子馆出售及收购方案:经全体职工讨论钟楼包子馆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是真实可信的;同意由收购企业委任陈延昭经理为代表,代表全体职工全员购买;明确陈延昭经理为产权出售的委托代理人,作为出让方在企业产权出售过程中全权处理各项事务;同日《钟楼包子馆企业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