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2024 年 08 月 31 日 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毕井泉2024 年 8 月 31 日原文链接:http://www
cn/WS01/CL0053/128320
html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别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