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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融创置地有限公司法务部细则0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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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融创置地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把北京首钢融创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法律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一步法律规范公司各部门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审查工作,强化法律意识、规避法律风险、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首钢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法律文件是指提交公司法务部起草和审查的各种法律文件(含打印文件、手写文件和电子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备忘录、信函、法律意见书等。第四条 凡提交公司法务部起草或审查的各种法律文件事务一律适用本细则的规定。第五条 公司法务部应对各部门提交公司法务部要求审查的法律文件及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需要核实具体情况和查阅相关资料的,各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文件。第六条 公司法务部对各部门提交的法律文件审查后提出具体的法律意见,各部门应根据前述法律意见进行修改,各部门修改完毕后应经公司法务部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第七条 各部门如对公司法务部提出的法律意见存有疑议,有关人员应与法务部进行沟通。如法律文件未根据公司法务部提出的法律意见进行修改,且,有关人员未就此事与公司法务部进行沟通并征得法务部同意的,法务部有权在相关文件中就此情况予以注明或者拒绝签字。第八条如无特别事由,公司法务部应于相关部门向公司法务部提交法律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经过审查的法律文件反馈给相关部门。第九条 公司设立法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章 合同管理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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