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宪法学与实践能力的联合 实际上要不要通过宪法学教学来培育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不是一个真问题,真正的问题是怎么样通过宪法学的教学来培育学生的宪法学理论。宪法学这门课程在对法律职业学生的理论素养培育的功能上较被我国的法学教育界所认同。当然这种认同性与我国宪法在法治实践中的作用难以直观显现有着相当关系。在宪法自身的实践能力难以提升的前提之下,法学教育界只能“剑走偏锋”,去追求宪法学理论能力的修炼功能。这既是面对现状的务实之举,也是面对法律职业的未来所建构的实践能力的铺垫,因为法治的进展始终需要宪法发挥实践功能。那么什么又是所谓的理论呢?从其形式上看理论就是对于某一问题带有某种目的性解释的过程及其表现;从内涵上来说,就是将知识点与相关的原理通过有目的的整理,将其系统化形成具有一定逻辑性的解释。每一个作为个体的人都会具有一定的理论分析能力,但是没有进行过系统训练的人,一是不知道自己具有理论能力,二是分析事物的层次性、逻辑性会混乱。因此对于高职层次的法科学生而言不仅不能忽略理论能力的培育和训练,还要通过课程的设置和课程的教学来强化这种理论能力。在宪法学的讨论中就存在着对宪法自身存在的解释提出设问。这种无穷尽的追问当然不适合在高职层次的宪法学教学中采纳,但高职宪法学应当通过对宪法知识的解释来培育学生的理论基础知识。其功能就是要让学生对于我国的宪法现象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最为基本的理论能力训练是,面对于宪法典中的具体法法律规范,必须要进行研读和解读,否则宪法学课程无法进行。而要对宪法的条文进行解读,假如学生不具备相应的理解能力和理论能力,则学习何以为续?放松或放弃对学生的宪法学理论培育的后果,即为众多学生在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之后,对于宪法学的内容显现出知识的片段化,甚至在被问及宪法知识时,脑袋一片空白,不知所云。由此,我们应正确认识到,当前对于法学专业尤其是法律高职专业的培育并不是过于注重理论培育,而是没有真正把握好理论培育的方向和具体的内容及方式。总结起来,在宪法学教学中培育学生的宪法学理论,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过程,是通过知识的传授和课程的训练来实现的。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把握好方式及技巧,避开初涉法学知识的学生被纯理论化的教学模式所困惑。但是对于老师而言,则需要提升自身的理论化水平即技巧,让理论平实化、普通化,让理论以非理论的面貌出现,达至“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