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国法 2011 年司法考试新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目录一览(截止 4 月 30 日)(三)三国法 7)中国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8)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 10 月 28 日公布,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继 承 第五章 物 权 第六章 债 权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