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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规》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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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记者的权利与义务报道权一、报道权的定义(一)广义上的闻报道权是指新闻媒体及记者自由地搜集新闻信息并将它们报道出来的权利, 也是让受众享受“知晓”的权利。( 注:包含了采访新闻信息和传播新闻信息两个过程。)(二)狭义上的新闻报道权指新闻媒体及记者将自由搜集的新闻信息报道出来的权利, 也是让受众享受“知晓”的权利。(注:只包含传播新闻信息这个过程。报道是采访权在出版环节的实现。新闻报道的可以是信息的通告, 消息的披露, 也可以是批评或评论。)二、目前报道权存在的问题以往每当某个地方发生了粗暴干涉记者采访或暴力殴打记者的恶性事件,一般是由全国记协或地方记协出面,一是谴责干涉采访、殴打记者的不法分子,二是强调要保障记者的采访权。由于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记者的采访权在逐步的得到有效的保护。 另一方面一些单位和人员即便不能侵犯记者的采访权,不能成功地干扰、阻碍记者的采访活动,但只要他们能够侵犯记者的报道权,能够成功地干扰、阻碍记者的报道活动,他们就同样能够达到剥夺公众知情权、扼杀媒体舆论监督的目的。一个著名的例子是,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周围长期有一支“攻关队伍”,后者通过各种关系,千方百计阻止相关节目的正常播出,一些节目因此胎死腹中。事实上,由于干扰、阻碍记者采访容易造成直接冲突,甚至酿成恶性人身伤害事件,某些单位和人员吸取了“教训”,开始从侵犯记者的采访权转为侵犯记者的报道权。与侵犯记者采访权相比,这类侵犯记者报道权的“攻关活动”,一般手段更隐蔽、层次更“高级”、效果更明显。如此情形委实堪忧。三、侵犯记者报道权的主体(一)公民或者组织记者的采访的真实资料与某公民或者组织的利益相关,该资料的曝光直接威胁到该公民或组织的切身利益。于是该公民或组织以恐吓或其它威胁手段逼迫记者不能将新闻公之于众。(二)个别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由于某少数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的曝光,不但影响他们的政绩,甚至会受到法律和党纪追究,于是他们威胁的手段逼迫记者不得报道。(三)新闻媒体记者报道权的实现必须通过新闻媒体这个媒介来实现。新闻媒体侵犯记者的报道权,往往是缘于新闻媒体的某位领导由于受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等因素的影响,不敢或害怕将记者的采集到的新闻予以公开报道,于是安排所管辖的媒体不进行报道,从而侵犯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四、报道权的法律渊源报道权与采访权一样,均在宪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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