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工人跑光”不应成为隐瞒职业危害的借口从“开胸验肺”开始,职业健康这个一直被忽视的名词快速走入社会大众的视角
国家关于职业健康的相关规定也陆续出台,工人也越来越关注自身健康
为了保障工人的知情权,2025 年国家制定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管理制度、操作章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当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文本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这些都明确规定了企业必须清楚的告知职业危害,并必须实行防治措施
但在日常检查过程当中,许多企业并没有对员工进行职业危害告知,也没有进行什么职业危害防护,一旦询问起来,企业主就振振有词道:“这几年原来用工就很困难,假如再详细的告诉工人在这岗位干活会得病,那这些工人不全跑光了
”乍一听的确有道理,但本着公正的原则,站在工人的角度上,这话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人,生来就有自由平等的权利
平等的生活、平等的工作,平等的拥有知情权
工人作为生产的直接参加者,是企业生存下去的脊梁,是社会生产力的进展进步的功臣
他们的健康,更是应该得到保障
不告诉工人岗位职业危害,是一种自私自利,没有社会公德,更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岗位具备职业危害,这是客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