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权交易受让委托合同书甲方(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鉴于:1
甲方为一家合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了与(下文简称“转让方”)签订的关于上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发布的(下文简称“标的物”)受让协议
甲乙双方就本次标的物受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本着甲乙双方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委托事项1
1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受让标的物并支付标的物受让价款(以下简称“委托事项”),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标的物产权过户完成之日止
2 委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代为签署《上海市产权交易中心标的物交易申报书》及相关文件;• 代为缴纳标的物受让价款;• 代为处理在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的其他文件及手续;• 其他可能涉及的事项
第二条 委托授权2
1 甲方授权乙方代为行使标的物所有权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行使标的物的所有权、支配权;• 处理标的物的相关事宜,包括收益分配、开发利用等;• 签署相关文件、法律文书等
2 甲方同意,乙方在行使委托授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对乙方所行使的权利和方法,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委托费用3
1 甲方应根据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委托费用给乙方,委托费用为标的物受让价款的百分之二(2%),其中不足人民币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 甲方同意,乙方在代为行使委托授权时,涉及的费用、税金等,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乙方不负责支付
第四条 违约责任4
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的约定,或未能按时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5
1 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