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集团或集团全资、控股和参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公司”)相互之间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书面承诺等
第三条 集团全资、控股公司签订合同适用本办法,参股公司经其董事会讨论通过后适用
第四条 集团的所有合同都应当进行会签,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应采用书面形式(暂不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标的额在 5000 元以下并可及时清结的合同除外
第六条 标的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合同(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广告、销售、物业等类)的签订,均应先采用议标形式,经办部门须先确定合格的方案或规格要求,并提供货比三家的报价资料;标的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应进行招标或议标,具体程序见集团招投标管理制度
集中招标项目分批合同审批根据招投标制度执行
第七条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称“董办”)对集团及下属各项目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统一制度建设、人员培训、监督考核等常规管理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第一节 合同范本的起草及批准第八条 合同应采用集团统一制作的规范文本(以下称“合同范本”)
各类合同范本由董办法律专员(以下称“法律专员”)统一制作,具体步骤为:1、由法律专员指定经办部门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合同范本初稿及基础材料、经办部门的意见或建议等;2、由法律专员草拟该类合同的范本草案后送回经办部门;3、经办部门针对范本草案的专业条款及可操作性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后再提交法律专员;4、法律专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研究、修改、定稿,提交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董事长会签后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