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优抚金监管办法 为切实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激发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积极性,保护现役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2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范围 (一)常住户籍属区且从区兵役机关征集入伍的城乡义务兵
(二)在校入伍大学生,入学前户籍属区的
(三)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或者被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停发优待金
从部队考入军队院校的,从入伍的第三年起停止享受优待金
(四)下列人员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1、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止享受优待金; 2、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以及军队文艺类专业人员不享受优待金; 3、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不享受优待金的其他义务兵家庭
二、优待金发放标准、时间 根据省、市关于“农村籍义务兵,根据常住户籍所在区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的规定,自年起,全区义务兵家庭(含城镇籍)优待金发放标准为每年 8000 元,优待金发放期限为两年,并随着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优待金标准
对年及以前未发放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原发放渠道和标准执行
对到西藏、新疆等地区服役享受进藏兵待遇的义务兵,其家庭根据优待金标准的倍发放;享受高原兵条件待遇的义务兵,其家庭每年增发优待金 1000 元;对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一次性增发优待金 5000 元、20XX 元、1000 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增发 500 元
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按其授奖的最高等级增发当年优待金
三、优待金发放程序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承担(每人每年 8000 元,其中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