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确保乡村公路畅通和有效延长使用期,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进展,依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镇境内对乡村路的养护、使用和管理,使用本规定。 第三条我镇乡村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镇境内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侵占和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公路养护 第五条镇乡村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全镇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无阻,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禁止超载车辆通行,禁止在公路两侧取土挖坑;提高公路完好率、耐久性及抗载能力。 第六条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民工建勤相结合的制度,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 镇组织专业乡村公路管护员队伍,管护员的工资待遇由镇政府从乡村路管理统筹费中解决。 第七条做好民工建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有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八条乡村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配备必须的公路养护设备。 第九条为保障乡村公路管护人员的人身生命安全,公路管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统一着标志服装、佩戴袖标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十条公路因遇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塌方、毁坏,使交通受阻时,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报请镇府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抢修,确保公路畅通。 第十一条公路用地的树木、花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砍伐和破坏,如发现乱砍、滥伐和破坏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维护乡村公路产权、管理和保护乡村公路及其设施,依法制止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及其设施的行为;负责实施公路巡查、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线、处理从路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越公路的其它设施的建筑事宜。 在特别情况下,超规定利用、占用乡村公路及桥梁时,要经乡村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在公路维护、养护过程中,如有损坏路产或发生其它侵权行为,行为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公路管理部门。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