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侵权答辩状名誉权侵权答辩状名誉权侵权答辩状是怎样的,以下的名誉权侵权答辩状范文,可以作为参考哦。名誉权侵权答辩状【1】答辩人(被告):XX 县世纪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 XX,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领,答辩人法律顾问。被答辩人(原告):唐 xx,男,xxxx 年月 2 日生,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慈利县许家坊乡邓界村 10 组。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诉答辩人名誉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违反矿石管理规定,故意隐藏答辩人矿石,有盗矿意图。答辩人与福建华星公司签订《珍珠山钼矿工程承包合同书》,将一、三采区承包给福建华星公司开采,华星公项目司负责人王文又将三采区一号硐承包给被答辩人施工。答辩人对矿石管理很严格,双方的承包合同就规定,如果因管理不当导致矿石丢失,应向答辩人支付实际损失 10 倍的违约金,并且答辩人发送给华星公司的《矿石管理处罚规定》第二条还明确规定,当班所采矿石必须当班入库,若不入库,发现一次,没收矿石,并按所查矿石价值的 10 倍处罚。华星公司在与被答辩人签订的《责任承包协议》第九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20xx 年 4 月 13 日,三采区一号矿硐因故停工,被答辩人搬迁到一采区二号矿硐开采,可是被答辩人在三采区一号矿硐生产中,却故意违反矿石必须当班入库的管理规定,将在三采区一号硐陆续采收的几吨矿石隐藏在矿硐中,意图盗矿。4 月 29 日,答辩人保卫部人员发现三采区一号矿硐的风洞有盗矿痕迹,怀疑有人进矿硐偷矿石,遂向被答辩人询问,唐说矿硐内无矿石,答辩人向华星公司王文询问,王文也说被答辩人已回话矿硐内无矿石。4 月 30 日,答辩人保卫人员与华星公司王文以及被答辩人一起到三采区一号矿硐查看情况,当进入矿硐看到矿硐回车道处隐藏有 30 袋矿石时,被答辩人才承认他隐藏的矿石一共 44 袋,计 3 吨多,已丢失了 14 袋,计 700 斤,价值 2450 元。二、答辩人针对上述事实,作出的《关于华星公司三矿区一号硐硐主唐植华故意偷矿一事的处理意见》,并未侵害被答辩人的名誉权。(一)答辩人在《处理意见》绪言中叙述的内容属实,并无夸大、诽谤之意。《处理意见》绪言为:“20xx 年 4 月 13 日,华星公司三矿区一号硐承包硐主唐植华,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将多天所采矿石 44 袋,在未获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未将所采矿石 44 袋及时入库,擅自将矿石堆放在三矿区一号硐由外向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