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中劳动关系解除的合法性 劳动关系解除是很多人事争议中常见的,如何才能够让劳动关系解除更加合法呢?下面我就为大家带来了人事争议中劳动关系解除的合法性,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看哦! 【摘要】文章从具体的案件引出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具体分析了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时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及用人单位辞退职工的法律适用问题,并依法得出具体的结论。文章采纳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案件归纳,提出存在争议的问题,从法律适用及法理的角度分析争议问题。 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程序上和实体问题的处理是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湯的相关酿,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时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及用人单位辞退职工的法律适用问题,文本将结合案例逐H4行分析。原告李波(化名)于1994年6月29日从部队退伍被安置到(被告)A县航管处工作,1996年离开该单位到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上班〇 1998年9月14日,原告李波根据高速公路公司的要求与A县航管处办理了脱离该单位劳动、经济关系的证明。证明中,记载着档案临时保存于被告处。2002年11月19日,原告在高速公路公司上班时,因私分车辆通行费被该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决定。被告自原告离3P! 2006年4月为原告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2005年,被告航管处根据《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财政供养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其单位人员进行清理〇 2006年2月20日,航管处依据《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澎第三条第三项以文件形式向A县交通局做出了辞退李波的请示并得到批准〇2006年6月15日,被告以文件形式通知李波于2006年6月22日前办理辞退手续,逾期作自动离职处理。原告接到通知并签字,于该月20曰签名领取了辞退费。在领辞退费前,原告于2006年5月29日向A县人事局递交上访信件一封,于2007年11月19日向A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〇2007年11月26日,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麵肖被告A县航管处对李波臟的辞退决定;②陕复原告为航管处正式职工编制,为其补交社会保险。2009年8月19日,法院以原告的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以及被告辞退原綱居的雜适用離,做出撤销A县航务管理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