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租用合同本租赁合同由以下各方于所示日期签订: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号: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依据《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出租车租用合同,并同意遵守合同中各项条款
一、租车时间1
甲方同意自愿将所拥有的车辆出租给乙方使用,使用时间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需于取车前至少 3 天与甲方确认使用车辆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如乙方需要延长使用时间,须在租赁期满前 3 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长使用时间
二、租车费用1
租金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为:(大写)元整
租金的支付方式:若乙方预付租金,则乙方需在取车前预付全部租金;若乙方不预付租金,则乙方需在交还车辆时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
租金不包括车辆在使用期间的加油费、保险费
乙方在使用期间的加油费、保险费等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车辆使用1
车辆出租期间,乙方需要遵守下列规定:• 使用车辆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操控车辆,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禁止将车辆出租、转借、抵押、担保,或者予以变卖、毁损,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车辆归还时,应当保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实行了充分的保养和维护,并保持良好的内外部状态,否则将根据车辆实际损坏情况进行赔偿;• 车辆出租期间,乙方对车辆造成的损坏、丢失及塌方,因人员过失造成的车体及发动机内部损伤,或者由于行车过程中因本人过失酿成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为由公证机构评定的车辆实际价值
如遇车辆丢失、损坏或发生事故,乙方需立即通知甲方,并向交警报案或妥善处理
甲方有权根据事故原因调查责任,并由责任方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四、违约责任1
如因乙方 1 个小时以上未取车、延长租期、超时未归还车辆或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