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的顺序及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 [摘要]本文对我国会计法规没有明确法律规范或虽有所法律规范但作者认为所做法律规范不正确的几个利润分配会计问题:亏损弥补的来源和顺序、利润分配的顺序、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对修订有关会计法规、指导会计实务有所裨益
[关键词]亏损弥补利润分配股票股利 一、我国亏损弥补和利润分配的顺序 利润是我国会计上反映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亏损是利润的反面
亏损弥补和利润分配是财务与会计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但是,我国现行会计法规对于亏损弥补和利润分配的法律规范,或者不明确,或者容易使人产生歧义,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因此,有必要讨论亏损弥补和利润分配会计问题,为修订有关会计法规做准备
亏损弥补的来源和顺序 我国关于亏损弥补的会计法规主要有《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制度》等
《公司法》第 6 章第 177 条涉及到亏损弥补,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1]这条规定没有十分明确地阐明亏损弥补的顺序,但我们可以从行文中推断:法定公积金补亏在年利润补亏之前
该条的主要问题是:亏损弥补的对象不应是“上一年度亏损”额,而是“上一年度末未弥补亏损额”,因为“上一年度亏损”显然首先用上一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润弥补
这样弥补后,上一年末就可能不但没有亏损,而且有未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 179 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1]该条告诉我们,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但是它没有明确此处的公积金包括些什么
是“法定公积金”呢
还是“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之和呢
从《公司法》行文的顺序推断,似乎应是后者
问题是,这三个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