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轨吊、卡轨车、齿轨车的安全操作章程1. 单轨吊、卡轨车、齿轨车的运转坡度、运转速度和载荷重量不得超过设计法律规范的数值,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以及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9 条、第 20条的有关规定。2. 卡轨车和齿轨车运转的轨道,应采纳不小于 22kg/m 的钢轨。轨道铺设质量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条的有关规定。运转区间内有斜坡的单轨吊和卡轨车的牵引钢丝绳的选用、试验、检查和报废,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八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3. 单轨吊、卡轨车和齿轨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应具备可靠的制动系统,其性能应满足下述要求:(1)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的制动力至少为额定牵引力的 1.5~2倍;(2)必须设有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保险闸。保险闸应具备以下性能:① 运转速度超过额定速度#!.时能自动施闸;② 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 0.7s;③ 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转时,制动距离应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 6s 的行程;④ 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转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 5m/s2。(3)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应设计成失效安全型。4. 在单轨吊、卡轨车和齿轨车的牵引机车或头车上,必须装设车灯和喇叭,列车尾部设有红灯。在钢丝绳牵引的单轨吊和卡轨车的运输系统内,必须备有列车司机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5. 新安设的单轨吊、卡轨车和齿轨车运输系统,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投用。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