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地测部副部长应该积极协助地测部部长在分工范围以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的要求。第 2 条 部长未在岗位时,地测部副部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第 3 条 在分工范围以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第 4 条 根据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解决。第 5 条 按时向部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第 6 条 根据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第 7 条 根据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第 8 条 督促相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第 9 条 及时向部长提出进一步改善工作的具体建议。第 10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及违规行为现象。(二)、责任追究第 11 条 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给予地测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据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规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规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予以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有效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2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给予地测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据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不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煤矿事故;(二)伪造甚至蓄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挠、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3 条 地测部副部长对本部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根据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 14 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第 15 条 根据分工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