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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华技术合同纠纷案再审代理词及判决书doc-重庆红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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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申请人:黄华,女,汉族,45 岁,重庆市力扬医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磨盘山支路 11 号附 2 号 2-2被申请人:肖琴,女,39 岁,汉族,上海翔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南岸区金山支路 23 号 2 单元被申请人:黄成安,男,42 岁,汉族,上海翔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福建省福安市城北办冠杭街官埔 183 号申请人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6 年 1 月 16 日作出的(2005)渝高民终字第 156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1、撤销(2005)渝高民终字第 156 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维持(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 50 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诉事由:一、被申请人提供的 2001 年 12 月 6 日的“协议书”和 2002 年 10 月 18 日的“确认书”的真实性均难以确认,二审认定当事人双方存在委托开发合同关系并实际履行的证据不足。(一)被申请人提供的“协议书”真实性难以确认。1、被申请人提供的“协议书”本身在形式上存在诸多瑕疵。“协议书”在合同主体、标的、技术成果归属等重要内容共有五处的删除、增添、涂改,使该协议书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从而导致该“协议书”修改部分与未修改部分存在不同的证明效力。仅就未修改部分性质来看,二审做了正确认定,即“双方当事人于2001 年 12 月 6 日签订的“协议书”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聘用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但对于涂改、添加,修改的部分,则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由被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改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被申请人的陈述不仅没有加强该“协议书”的证明效力,相反,还大大削弱了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1)、被申请人的陈述漏洞百出。被申请人一直谎称 2001 年 12 月 6 日的合同,肖琴在场并在协议书上签名,但鉴定结论证实落款“肖琴”二字是黄成安书写,鉴定结论推翻了被申请人的陈述。(2)、被申请人肖琴陈述“协议书”文本来源错误。肖琴在(2003)渝一中民初字第 171 号发明权纠纷一案的庭审中向一审法院陈述,“协议书”文本是黄华从包里拿出来的,黄成安自称是带的自己所挂靠的公司的一份空白合同。黄华陈述没有改动过的“协议书”文本是黄成安准备的。二被申请人对“协议书”文本来源的陈述自相矛盾,黄华陈述与被申请人黄成安陈述互相印证。肖琴陈述“协议书”文本来源错误,很难相信参与“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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