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1997 年 2 月 20 日,甲服装厂与乙布料厂签订了购销 40 万元布料的合同
甲服装厂向乙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00883109 号
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乙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分行
在建行某分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工商行某分行拒付
理由是:乙布料厂所供布料存在瑕疵,甲服装厂来函告知,00883109 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
建行某分行认为,工商行某分行拒付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问题:1、工商行某分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2、本案将如何处理
答:1、工商局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并不知乙布料厂违约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 00883109 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工商行某市分行在审核背书连续及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乙布料厂与甲服装厂之间购销合同具有瑕疵而拒绝付款
2、依照我国《票据法》第 61 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及第 68 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因此,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再遭拒付,其有权向出票人甲服装厂行使追索权,也可对工商行某市分行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五:票据抗辩及其原因 甲公司是乙公司化妆品在某地区的代理销售商
1996 年甲公司以购买乙化妆品为由,先后对乙公司签发了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
乙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发出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