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欢忠:检察机关内部法律监督的制度及完善时间:2010-07-29 11:02 作者:万海富 顾文虎 新闻来源:正义网 7 月 28 日上午,“2010 诉讼监督论坛”在北京拉开帷幕。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此次论坛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办,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及北京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协办。与会嘉宾将分别就“诉讼监督的理论思考”、“人大监督与诉讼监督”、“诉讼监督的难点与对策”、“诉讼监督的外部工作机制”、“诉讼监督的内部工作机制”五个主题展开研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田欢忠参与了第五单元“诉讼监督内部工作机制”的讨论。检察机关内部法律监督的制度及完善 发言人田欢忠: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围绕建立现代、科学、高效的内部法律监督[1]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通过实行内外结合、环节互动、上下统一的全方位监督模式,实现了检察办案过程的全面监督,从制度上确保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实现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如何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法律监督机制,确保公正廉洁执法,是我们面临并需要进行研究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检察机关加强内部法律监督的理论基础 检察机关建立与完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主要源于三项理论基础: 1、权力制衡的理论 其基本内容是:权力不仅应当进行制约,而且可以得到制约,通过利用权力天生的扩张性,科学合理分割,不仅可以获得权力间的均衡,防止某项权力的恶性膨胀,还可以更好地发挥权力者的能动性,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此,我们应当在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权进行必要的分离和重新整合,分别授权相互独立的不同部门,严格遵守相关运行机制,实现权力对权力的制约,从而保证整体上对外公正、准确地行使检察权。 2、程序正义的理论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批捕、起诉和执法监督的权力,主要是通过履行职能,发现、揭露、指控、证实犯罪和维护执法公正。因此,检察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机制,是对执行法定诉讼程序的有效保障,能够及时发现问题,避免程序错误的延续,从而维护程序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依法追究犯罪。 3、内外监督的理论 对权力的控制既有赖于外部环境,更取决于内部各权力主体的自律意识和对自身活动的判断 、控制能力。实践中,由于内部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之间、形成制约的各方之间,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