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卫生部令 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6-08-30《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 26 年 6 月 13 日卫生 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六年八月十六日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 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法律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 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结合卫生系统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 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 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 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 讨论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 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 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年收入 30 万元以上或拥有 3 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 入 20 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 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其他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 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 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 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 职称或 5 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 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 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法律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 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任何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