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条件合同采用(GF—2000—020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 , 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 ( 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酬金总额: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中标通知书;2
本合同通用条件;3
本合同专用条件;4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 ,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 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 , 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 至工程竣工验交并缺陷责任期结束时终止
本合同正本 份 , 副本 份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各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委托人:( 公章 ) 监理人 :( 公章 )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签章 )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或被授权人 或被授权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合同通用条件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机构” 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规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