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0—020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二 OOO 年二月制定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 监 理 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 投 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工程竣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本合同共计 15 页,标准条款、专用条款分别在后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第一条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