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我市区域内的商业、服务经营网点均须遵守本安排
二、明码实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
三、经营者须明确明码实价的内容
(一)经营者实行明码实价应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二)配备专(兼)职物价员,经营者应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建立商品价格或收费价格台帐,准确记录收购、销售商品的价格或提供服务的收费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三)合理制定商品价格,经营者应依据企业利息和市场供求
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利,诚信经营;(四)法律规范使用标价签,仔细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标价率、真实率达到 100%;(五)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等的商品和服务
四、经营者须严格法律规范标价行为
(一)不得高于或低于标价销售商品
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二)一货一签,标价内容须真实明确
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字迹清楚,如实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
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三)禁止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诱导他人交易;(四)活动期间应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举办打折、让利等促销活动
告知促销商品的折率、期限及原因;(五)应在醒目位置摆放馈赠物品并如实标明馈赠物品的品名和馈赠数量,实行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
馈赠品不得为假冒伪劣商品;(六)如实标明降价时间、降价原因、原价和现价,对临近保质期、换季、库存积压、残次处置品需要降价销售的应使用降价标价签
并保管降价前记录以便查证
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分:(一)不按规定明码实价的(二)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低于标价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四)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七)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利用虚假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