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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金融】第十四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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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略)第二节 专利法律制度一、专利权的主体1、发明人(1)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2003 年综合题)(2)由于发明创造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因此,不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其完成了发明创造,都可以被界定为发明人。2、专利申请人(1)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2)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链接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相关链接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当事人一方放弃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二、职务发明(P548)(2007 年多选题)1、职务发明的界定(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退职或者调动工作后“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解释 1】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解释 2】前 3 条专利申请人肯定是单位;第 4 条先看单位与发明人是否有约定,未约定的,单位才是专利申请人。【相关链接 1】(1)对利用法人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缴纳使用费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2)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相关链接 2】(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法人可以就该项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2)法人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例题 1·多选题】甲是乙公司的研发人员,经长期研究,完成单位交付的研发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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