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讨论稿为了仔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加强村民民主法制建设,法律规范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自愿达成本村村规民约。第一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委会每年定期公布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二条需要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在 国家指导、群众自愿 的原则下开展知情选择,对于不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计划外怀孕后,应及时主动实行补救措施。无环或不按期放环怀孕者,一切费用自理凭医生证明不可放环者除外第三条转变婚育观念,提倡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敬老爱幼,禁止近亲结婚,调换亲,粗暴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给予批判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村委会有权作出不享受村民优惠待遇的决定。第四条每对育龄夫妇都要自觉地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如不签合同,取消享受村对计划生育的一切优惠待遇。第五条每个未婚青年都要掌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主动参加人口学校的培训学习,做到结婚先登记,严禁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未经婚姻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擅自摆酒席非法同居者,要在全村进行通报批判,并收违约金 XXXX 元,导致计划外生育都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第七条凡出现计划外怀孕拒不实行补救措施,导致计划外生育者,除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还必须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 XXXX 元,并承担为中断妊娠实行措施而产生的费用,收回历年来村里补发的计划生育补贴和奖金,本村也将停批当年建房,当事人五年内停批建房,同时停止享受镇评选村级各类先进资格。、第八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在产后 42-90 天剖宫产六个月内落实好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孩子的育龄夫妇,产后一个月内一方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并自觉接受透环、妇检及避孕节育的全程服务,对适宜实行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而不实行者,村里将不予办理建房、户口、困难补助等手续,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实行补救措施的一切费用自负,对实行知情选择的对象,须与镇计生办签订知情选择协议书。如本村查环、查孕率达不到100%,有大月份引产或计划生育等情况,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