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中 国 保 护 臭 氧 层 行 动 的 政 策 法 规 体 系在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国保护臭氧层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管理,政策建设基本完善,初步形成了制约ODS 生产、消费和进出口的政策体系,为我国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消费增长进度,促进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研制、开发和推广,保障多边基金会项目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第 一 节淘 汰 ODS 的 政 策 法 规 体 系为了全面有效地实现ODS 淘汰计划,中国逐步对ODS 及其替代技术与替代品的生产、消费、进出口等各个环节加强政策、法规控制与监督管理力度。为此,确定了由以下九个方面组成的中国淘汰ODS的政策法规体系。其中,为了有效地控制ODS 的生产量和消费量,中国政府于1999 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第11次《议定书》缔约国大会上正式宣布对ODS 进出口实施许可证管理,本节第二部分将重点对我国ODS 进出口管理政策加以介绍。一 、 政 策 法 规 体 系1 . 生 产 管 理 政 策中国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或使用ODS 的设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各级计划、经贸、财政、金融、工商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参与,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以控制中国新增ODS 生产和消费能力。为控制国内ODS 生产总量,中国对哈龙和CFCs生产实行配额管理制度。无生产配额的企业不得组织生产。生产配额的总量根据国家已经批准实施的《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和《中国化工行业CFCs 生产整体淘汰计划》确定,企业年度生产配额由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商定分配方案。生产配额可以在企业之间进行有偿转卖。通过实施生产配额竞卖制度,可以总的年度生产配额逐步减少。国家对ODS 替代品的生产实行严格的登记、审批管理制度。任何替代品生产必须得到国家环保总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进行。 2 . 进 出 口 管 理 政 策 在利用ODS 生产配额管理制度控制ODS 国内生产量的同时,对ODS 的进出口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凡需要进出口ODS 的商家或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许可证,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口,海关凭证验放。有关部门根据ODS 逐步淘汰目标和国内生产情况,确定ODS 进口配额的品种和数量。国家环保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对受控ODS 的进出口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并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ODS 名录》,对列入名录的ODS 实行进出口配额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