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 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 年精神药物公约》《1961 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 年精神药物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经一九七二年《修正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以下称《麻醉醉品公约》)和《一九七一年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称《精神药物公约》)分别于一九七五年八月八日和一九七六年八月十六日生效
目前,《麻醉品公约》的加入国已有一百一十八个,《精神药物公约》的加入国已有八十四个
上述两个公约的宗旨是关怀人类的健康和福利,防止滥用麻醉品危害人类,主张麻醉品仅供医疗和科研使用
这对国际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和作用,与我国一贯主张麻醉药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的政策是一致的
为了更好发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我国同其他国家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管制领域的沟通与合作,国务院认为,我国加入《麻醉品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是适宜的、必要的
《麻醉品公约》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精神药物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缔约国之间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发生争端不能和平协商解决时,争端一方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对此,根据我国不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一贯立场,在加入该两个公约时应声明对该款予以保留,不受其约束
台湾当局曾经盗用中国名义分别于一九六一年三月三十日和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二日签署和批准了《麻醉品公约》,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签署了《精神药物公约》
为此,我国在加入两上公约时应当声明,台湾当局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
现将《麻醉品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中文本)一并送上,请审议决定
附一: 经《修正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修正的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弁 言 缔约国,关怀人类的健康与福利,确认麻醉品在医药上用以减轻痛苦仍属不可或缺,故须妥为规定俾麻醉品得以供此用途,确认麻醉品成瘾于个人为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