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法规依据下病假工资计算的思考 什么是连续病假?什么是制度工作日内的病假?不同病假状态下的工资到底如何计算?为什么一个日常操作的“简单”的问题会成为近期众多企业的咨询热点?企业的困惑引起了我的思索和关注。本人希望此篇文章能抛砖引玉,以求各位同仁的意见,为企业在病假工资的计算上有一个明确的操作口径而尽力。一、几个法规依据的计算结果所存在的矛盾,引发了企业的操作困惑:(一)目前本市在病假工资的计算依据中的法规状况:目前本市在计算病假工资所依据的有效文件主要有三个文件:1、原上海市劳动局于 1995 年 9 月 29 日发布的沪劳保发(95)83 号《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以下简称“83 号文”)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 2003 年 1 月 17 日发布的沪劳保综发(2003)2 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2 号文”)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 2000 年 3 月 14 日发布的沪劳保保发(2000)14 号《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14 号文”)(二)法规对病假工资的计算规定,其结果使企业产生困惑:三个法规中“14 号文”仅规定了最低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标准,与另外两个文件不发生关联,企业在操作上无异议。产生问题的是“83 号文”和“2 号文”中就病假工资计算的规定:“83 号文”中的连续病假计算结果和“2 号文”中的制度工作日内病假的计算结果发生矛盾:1、依据“83 号文”规定所计算的结果:该文第四条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 6 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 2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0%计发:连续工龄满 2 年不满 4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70%计发;连续工龄满 4 年不满 6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80%计发;连续工龄满 6 年不满 8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90%计发;连续工龄满 8 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10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 6 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 1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40%计发;连续工龄满 1 年不满3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50%计发;连续工龄满 3 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 70%计算。”按该文件的规定计算,则产生以下情况:[例如一]:某职工实得工资为 1500 元,连续工龄为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