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执行必强企业财产的法律意见书邵伯父文宝先生钧鉴:“”鉴于债务人刘必强所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 必强企业 )所负巨额债务已逾期且难以追讨的实际情况,为尽可能地执行完结已查封的债务人资产、最大限度的挽回您父子三人的财产损失,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一、关于破产程序对民事执行程序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也就是说,债务人无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即可独立地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
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将被冻结,已查封的财产上若未设定抵押权,均为破产还债的财产
这些财产依法应由无抵押权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二、关于如何采取措施对抗破产程序由于破产程序这一特别程序可以导致普通民事执行程序中止,因此,企业破产“”程序是优先于普通民事执行程序的,普通民事执行程序谈不上 对抗 破产程序的问题
1 执行情况密不外宣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债务人肯定已经是资不抵债了,就算他本人不申请破“产,其他债权人发现该债务人财产即将被你们执行走,肯定也会按照 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 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该债务人破产的,从而在债务人所剩不多的财产中分得最后一杯羹,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因此,应当避免让其它债权人知晓你们已经查封的财产
即使不存在破产一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7-299 条的规定,其他债权人知道你们查封了必强企业的财产,就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2 对法院公关,促使其尽快执结目前,建议你们尽可能做法院工作,看能不能在有人正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