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二 这样做是错误的,同时又是正常的
为什么说它是正常的呢
欲回答此问题,我们必须对命令说作更详尽的分析
“法律是命令”的著名理论是更为宏大且更有雄心的宣言的一部分
奥斯丁认为,“命令观念”是“法律和道德科学的关键”27
当今人们用“强制性”及“规定性”的措辞去阐明道德判断的努力,正是对该雄心勃勃的主张的回应
但是,命令理论,作为说明法律本质的一种努力,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不够简明而且很不充分,更不要说对道德本质的说明了
如果将法律看作命令,将会有很多现象被歪曲,即使我们面对的是最简单的法律体系
然而,功利主义者认为,如果用“习惯服从说”去补充命令说,我们便能够掌握法律体系的实质
这里有一个简单的问题,即什么是命令
命令只是一个人强制或禁止他人做某种行为的愿望的表达,与该愿望表达所伴随的是威胁,即不服从者将受到惩罚
命令只有在符合下面两个条件下才是法律:其一,它们必须是一般的;其二,命令必须出自某个人或某集团,——他/她们接受社会上大多数人之习惯服从,自己却不服从他人
(正如边沁和奥斯丁所说)这些个人或集团存在于任何政治社会之中(不论其政治体系如何不同),它们即主权者
因而,法律是任何社会中命令者的命令,是完全处于法律之外的主权者不受法律限制的意志的创制
对法律体系的这种描述显然没什么意义
人们也可看出:其缺陷在于,它忽略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某些实质的联系
如果你完全准确理解了命令、制裁和主权之简单的三部曲所隐含的意义,便会发现,它们描述的很像是一个强盗情境
强盗说:“把钱交出来,否则,老子杀了你
”唯一的差别是,在法律体系中,“强盗”的对象是大量的习惯于被勒索和服从的民众
当然,很明显,法律并不是强盗的命令,法律秩序也不可能简单地认为是强迫
尽管成文法律和单个命令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法律命令说忽略了法律作为法律所具备的一些重要特征
例如,它将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