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林木经营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地址: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乙方地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物1、甲方将合法拥有有权处置的座落在 乡 村 组,小地名:
面积 亩,成材林面积 亩,灌木 亩,疏林 亩,荒山 亩
四至界线:东 至 , 西 至
南 至 ,北至
农地上所有可以采伐的栖楠桦、水冬瓜木、红木荷以及杂木等有偿依法转让给乙方
二、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转让年限:即从 年 月 日起至此片地上的树木采伐完为止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1)、依法转让有权处置的农地上的树木
(2)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转让费
(3)、向发包方提供乙方的有关情况
(4)、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流转树木期限,在期满后收回转让树木经营权
(1)、确认进行转让的农地的树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
如在流转后发现树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维护乙方的树木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转让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本转让期限内,对乙方依法以转让、出租、转包,互换或以其它方式流转树木的,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在流转期间内依法享有树木使用、收益和对树木承包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树木及产品
有权与其他承包方式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
(2)、有权享有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转让树木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4)、受让方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