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24 年4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 年 9 月 5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4 年4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