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对方强行带走子女,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 2024 年 10 月 8日,田某(女,28 岁)与祝某(男,30 岁)协议离婚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男孩祝某某(5 岁)暂由女方抚养
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对方强行带走子女,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争议]本案的争议是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对方强行带走子女,是否构成侵权
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执照离婚协议,田某对祝某某享有抚养权
祝某未经田某同意将祝某某从田某住强行带走的行为,侵犯了田某的抚养权,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祝某与田某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田某不履行离婚协议,祝某与其家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带走,是履行协议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侵权行为
[说法]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婚姻法》中规定的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又称为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即民法上所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
亲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在本案中,祝某与其家人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带走的行为是履行离婚协议的行为,该协议合法、有效,祝某的行为没有违反法院规定
同时,祝某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祝某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离婚协议中规定的田某再婚后自己对祝某某享有的抚养权,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过错
所以,祝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本案是男女双方离婚后产生的子女抚养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应当根据《婚姻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子女抚养纠纷的规定进行处理
《婚姻法》第 36 条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田某再婚,子女归没有再婚的祝某抚养对子女更为有利,在祝某没有其他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履行原离婚协议,祝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