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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研究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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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强 刘 涛内容提要:刑讯,发诸西周,几经变革,终乎清末变法,存续几千年,成为中华法系一大特征;其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历史历史客观性,但其主流的消极性却一直影响着后世的司法制度,包括我们当今的司法观念。刑讯作为中国古代断狱的一种手段,因其产生甚早,流传久远,而为中国法制史讨论者所关注。然而见仁见智,莫衷一是。笔者意欲从刑讯制度的产生及其沿革入手,进而探寻刑讯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其在历史上的作用,以期对该制度有一个较为清楚的认识。“自梁以后,刑讯正式为律所规定,开始了刑讯制度化的历史。 北魏鞫囚限于杖五十,历”北齐、北周至隋,各有其刑讯之制。 在此期间,各朝刑讯之制虽有不同,但总的趋势是日渐严酷。延至唐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各种制度臻于完备。《唐律》首先规定了刑讯适用“”的前提: 先备五听,又验诸证言,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 。《唐律疏义·断“”“狱》 讯囚察辞 条规定了刑讯立案的程序, 立案见在长官同判,然后拷讯。若充使推勘”及无官同判者,得自别拷。 由此条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司法官在行刑前首先要立案,“”并由所在长官共同审讯。关于刑讯的实施和禁止,在《唐律疏义》 拷囚不得过三度 条中“”“也有规定: 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 决罚不”“”如法 条规定: 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拷讯者亦同。 关于刑讯的禁止主要“”体现在 议清减老少疾不合拷讯 条,该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刑讯的特别对象,即享有议、清和减等特权的人员,70 岁以上的老人和 15 岁以下的孩子,身体残疾者等。唐代虽然对刑讯制度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由于中国古代断狱过分依仗口供,一些官吏为案件速决或为贪求贿赂,即使在唐代酷吏枉法,竟以酷刑讯囚之事也是司空见惯。据史记载,高宗时官吏以残酷为能。以致于将人犯不卸枷锁打死也不受追究。武则天登基以后,任用来俊臣等酷吏掌典大狱,不问案情轻重,动辄对人犯行灌耳、囚于地牢之刑。尤为甚者,酷吏竟将人犯盛于瓮中,周围架火烤炙。两宋之时,刑讯制度宽猛不一,宋太祖时,对刑讯的使“用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今诸州获盗,非状验明白,未得治掠,其当讯者案具白长吏,”得判及讯之,凡有司擅掠者,论为私罪。 但是到了南宋法纪松驰,刑讯之制又趋于严酷。元代规定,除非对强盗,不得施以酷刑。对情节严重的犯罪,假如需要加以刑讯,必须有长贰僚佐会议立案,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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