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强 刘 涛内容提要:刑讯,发诸西周,几经变革,终乎清末变法,存续几千年,成为中华法系一大特征;其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历史历史客观性,但其主流的消极性却一直影响着后世的司法制度,包括我们当今的司法观念
刑讯作为中国古代断狱的一种手段,因其产生甚早,流传久远,而为中国法制史讨论者所关注
然而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笔者意欲从刑讯制度的产生及其沿革入手,进而探寻刑讯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其在历史上的作用,以期对该制度有一个较为清楚的认识
“自梁以后,刑讯正式为律所规定,开始了刑讯制度化的历史
北魏鞫囚限于杖五十,历”北齐、北周至隋,各有其刑讯之制
在此期间,各朝刑讯之制虽有不同,但总的趋势是日渐严酷
延至唐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各种制度臻于完备
《唐律》首先规定了刑讯适用“”的前提: 先备五听,又验诸证言,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
《唐律疏义·断“”“狱》 讯囚察辞 条规定了刑讯立案的程序, 立案见在长官同判,然后拷讯
若充使推勘”及无官同判者,得自别拷
由此条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司法官在行刑前首先要立案,“”并由所在长官共同审讯
关于刑讯的实施和禁止,在《唐律疏义》 拷囚不得过三度 条中“”“也有规定: 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
决罚不”“”如法 条规定: 决杖者,背、腿、臀分受
须数等,拷讯者亦同
关于刑讯的禁止主要“”体现在 议清减老少疾不合拷讯 条,该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刑讯的特别对象,即享有议、清和减等特权的人员,70 岁以上的老人和 15 岁以下的孩子,身体残疾者等
唐代虽然对刑讯制度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由于中国古代断狱过分依仗口供,一些官吏为案件速决或为贪求贿赂,即使在唐代酷吏枉法,竟以酷刑讯囚之事也是司空见惯
据史记载,高宗时官吏以残酷为能
以致于将人犯不卸枷锁打死也不受追究
武则天登基以后,任用来俊臣等酷吏掌典大狱,不问案情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