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传统法律文化摘要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如何使传统法律文化适应法制现代化的需要是一个困惑我们已久并值得思考的问题。通过对婚姻禁忌制度的变迁,本文认为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需要坚持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指导立法以及社会的治理。关键词法律文化婚姻禁忌法制现代化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在不断开展中。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也产生了一些困惑与冲突以及外乡的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在中国社会现代性转型的过程中,传统法文化与法的国际化、现代化不断冲突磨合,使中西法律价值也不断整合。我们在重视西方文明的同时,传统的法律文化依旧具有意义和价值,在追求西方法治的平等、自由、人权、公正理念的同时,也应当追求中国以儒家文化传统中的“仁爱”、“贵和”、“德主刑辅”以及“尊尊亲亲”的亲情伦理,这些都是对人的关怀与追求美好幸福为目标,都具有普适性。因此我们应当坚持中国法律文化的精髓,将其思想注入到我们的立法思想中。一、中国社会现代性转型中国传统文明史根植于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母体,以小农经济为根底、以家族为本位、以礼制为标准,充分表征了人的依赖性的文明范式根据马克思关于人开展的“三形态”理论,自然经济与农业文明时代的人表现为一种“依赖性”状态,而商品经济与工业文明时代的人表现为“以物的依赖性为根底的人的独立性”。因此,中国传统社会的本质特征可以表现为人的依赖性形态。而现代社会提倡人的独立性与主体性,它的根本特征在于: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表达为以科学理性和商品意识为主导的工业文明;在人与人的关系方面,表达为高扬人的个性精神与主体意识的个性文化;在人与社会关系方面,表达为自由平等的民主法制。现代文明范式是以工业文明、个性文化、民主法制“三位一体”的人的独立性意识人的独立性是现代文明的灵魂,充分表达了现代性要求的主体独立精神,这与中国传统社会确立的人的依赖性文明范型有着本质的区别。现代性转型就是要通过人类的历史实践不断地提升人的现代性,以表达现代人的独立性、主体性文明范式取代表达传统人的依附性、依赖性文明范式。对于中国社会,由这种文明现代性的转型引起更深层次的社会转型,即中国社会的现代性转型。从历史开展的视角来看,近代中国大致经历了四次社会转型。每一次的社会转型过程都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变迁过程。第一次转型以 1840 年鸦片战争为标志,欧美帝国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