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三金”如何适用? 《合同法》中规定“三金”是指损害赔偿金、[约定]违约金和定金。 一、损害赔偿金。 1、损害赔偿金的性质:法定的“违约金”。 A.受填补规则限制:以补偿性为主;受实际损失+可得利益限制。 B.负损失举证责任。 2、损害赔偿金的类型: A.法定损害赔偿金; B.约定损害赔偿金。 二、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关系:两者不并用。 1、违约金责任条款优先并排斥损害赔偿金适用; 2、法律对违约金干预:根据损害大小、应当事人请求之变动权(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予以增加)。 三、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关系: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并用。 1、定金适用独立于损害赔偿金,与是否发生损害结果无关。 2、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并存时,应当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且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A.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指受害人所获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B.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额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相悖; C.采取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数额,会发生无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定金数额如何约定,非违约方获得的实际赔偿总是相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定金数额的约定失去法律意义。 2、两者并用不能超过合同总额总值。 四、违约金与定金适用关系:合同法明确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 五、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定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应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货币、财物的违约责任形式。 1、违约金性质。 A.预定[约定]违约金; B.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 C.违约金的受补偿性限制: ① 经当事人请求(反诉方式或者抗辩的方式)、举证(应当双方举证相结合)+授予法院、仲裁机构[增加/适当减少]变动权; ② 以实际损失额为参考标准: 2、违约金种类: A.不履行合同违约金【部分履行给付时,按比例支付违约金】; B.逾期履行合同违约金; C.瑕疵履行合同违约金。 3、违约金数额。 A.属于定额损害赔偿金【直接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 B.以补偿性为基础:不排斥惩罚性。 4、违约金的受补偿性限制:以实际损失额为参考标准。 违约金支付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一种给付;不免除履行义务【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