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可得利益及其赔偿限制的理解2009-11-11 08:54:12 编辑: qdnfy 来源: 浏览次数:62 对合同可得利益及其赔偿限制的理解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龙集东 刘异奇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在此之前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 19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原《技术合同法》第 17 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可见,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形式之一,而且是采取全面赔偿原则,使守约方能获得合同如正常、全面履行时能享有的利益
对于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我国的《合同法》、英国的《货物买卖法》、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都规定包括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和含利润在内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两个方面
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能体现《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完全赔偿原则,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制裁违约方,尽量遏制故意违约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但完全赔偿原则并非是绝对的,合同法对其适用也规定了限制条件,以确保合同法设立的违约损害赔偿的功能正常发挥
一、可得利益的界定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
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