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效果与违约责任——以请求权基础为视角之检讨陆青 浙江大学法学院2013-3-21 20:31:17 来源:北方法学 2012 年第 6 期 关键词: 合同解除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内容提要: 《合同法》第 97 条的“恢复原状”属于返还上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具有债权效力
依据该条的“恢复原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所有权返还并无法律依据
解除后实物返还不能时的折价补偿,以及因返还产生的费用均属返还义务而非损害赔偿义务的内容
《合同法》第 97 条的“赔偿损失”并非因解除而生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场合,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 107 条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
除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当事人原则上只能依据《合同法》第 42 条的缔约过失责任规范来主张信赖利益损害赔偿
另外,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可以并存
违约金请求权原则上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
一、序 说 民法上若干基本问题,在实务上经常发生疑义,造成解释适用上的困难
其中,合同解除效果与违约责任问题,就是最值得注意的争议之一
就此问题,学理和实务虽多有讨论,但历时十余载,依然无法达成共识,由此造成一种奇怪的现象,即: 一方面,人们依然乐此不疲地解读和争论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97 条关于合同解除效果规定的“本义”;[1]另一方面,在“一片繁华”背后,是对一系列与解除效果相关的实际问题漠不关心,又或者力不从心
[2] 在合同解除效果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似乎同样有些“摇摆不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 年第 5 期曾专门刊载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以下简称“桂冠电力案”)
其[裁判摘要]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97 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