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 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指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订本法。1 计量认证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计量认证:是指我国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据《计量法》的规定,对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机构、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和各类实验室等检测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公证性进行的考核,以证明其是否具备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能力。•计量认证工作是政府部门运用包括计量检定考核等技术手段,来评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否真正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条件和资格,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法制监督工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第七章 : •第 32 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第 33 条明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第 34 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 33 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第 35 条是监督管理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 33 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第 36 条是增项考核规定,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按照《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