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界定刍议 摘要: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一件易事,因为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既不同于“非法占用”,也不同于民法上的“占有”
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须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手段以及程度、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后的表现诸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判断
本文提出了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路径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 合同欺诈 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因其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它侵害的不只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它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了市场经济秩序
现行刑法第224 条专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并将其列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充分说明在该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市场经济秩序才是主要客体
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诈骗分子为了实现对非法利益的追逐,通常利用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诈骗活动,而使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并非一件易事
如果不能正确区分这两种行为,就会带来如下恶果:要么将合同诈骗罪定性为民事欺诈行为,从而轻纵了罪犯;要么将合同中的民事欺诈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罪,错误地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所以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不仅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也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 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主观方面的区别 (一)故意的内容不同: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刑法第 224 条明确规定,构成该罪行为人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